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胜苹果公司专利

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了名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7月9日获得授权公告。同年12月11日,佰利公司在中复电讯公司商场处购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认为其外观设计侵犯了自己申请的专利,于是便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在征得佰利公司同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苹果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
苹果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以该专利违反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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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8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苹果公司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决定维持佰利公司201430009113.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iPhone6和 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决定作出后,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表示不服,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院已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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